【资料图】
借 条
经核对确认,借款人XXX(身份证号:XXXX)于借条出具之日向出借人 XXXX(身份证号: )共计借款¥XXX元(人民币大写 XX 元 ),用于 资金周转 ,借款方式 现金银行转账,借款期限为 X 个月,借款人承诺于借款期限届满前全部偿还完毕,借款期限内出借人自愿按照月利率XX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,逾期未还,则自愿按年利率XX%计付逾期利息。
如借款人逾期偿还上述借款,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(律师费、保全费、差旅费等费用)。
以下地址已经本人确认可以作为法院的送达地址,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,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、邮寄送达的,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: 借款人收件地址:XXXXX,电话: 。
借款人:
身份证号:
年 月 日
附: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